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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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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很懒没有写任何内容
举证,很难寻求保护.加上消费者势单力薄,在受到损害以后,往往
很难从那些大公司、大企业里获得赔偿。正因为这些原因,从19世纪以来,对消费者特别保护
需要的压力越来越大。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爆发
WT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  在生产和消费是有一个主体来完成,生产者同时消费自己的产品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独立的消费者权益的。原始氏族公社时期是如此,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或庄园经济的条件下也是如此.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情况就不同了,生产和消费不再合为一体,人们从事生产是为了交换,他们进行消费也必须通过交换关系。这样消费者权益就与生产者权益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社会经济权益。在历史上这个现象是伴随着种植业与畜牧业、农业与手工业、手工业与商业的分工,氏族血缘制度瓦解和土地私有化而产生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管在何种经济形势下,要使商品经济得以存在和正常运行,国家都必须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它进行管理这不仅仅是为了消费者的权益,而首先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秩序,即按照形式上平等的原则,保护所有参加商品关系的人——生产者、经营者、单纯的所有者,也包括消费者的权益。只是在这种一般管理难以对消费者应有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情况下,社会才出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在18世纪以前,西方国家的民法对消费关系的调整,坚持一个原则,即商人和消费者之间,要使用民法的有关合同一般规则,采用了一种叫做买者当心的原则。民法认为,我不管你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你和商人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我对你没有什么特别的保护措施,你自己要当心。在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买者当心”原则。19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这样一个原则越来越感觉到不合适.在现代社会里,随着大公司、大企业的蓬勃兴起,消费者和这些大公司、大企业在交易的时候,表面上他们是形式上的平等,实际消费者是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缺乏和对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这些大公司、大企业,常常采用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别由于技术的发展,对于许多产品的瑕疵,因为这些瑕疵造成了损害,最后也很难


利运动.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强烈要求立法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逐渐从民法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按照历史和逻辑统一的方法进行考察,社会化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经济
垄断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交换大体能
够在形式上平等的“讨价还价”基础上进行的境况下,“买者当心”原则的存在是合理的。
然而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情形就达不相同了:个体的资本家或业主在生产、经营中的主
导地位已让位于资本主义企业,少数垄断组织控制、支配了整个国民经济,劳动者乃至中小业主在与大公司的交易
中,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能力。这就引起了资本主义国家消费运动的出现和高涨
。经过一劳动人民为主体的广大消费者的坚决斗争,导致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得到了
迅速发展。  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我国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中国解
放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非常落后,解放后又长期实行“左”的一套,以至经济和行政管理
中的官僚主义流毒很深,法制建设则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适合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和劳务至今
在我国还比较缺乏,那种漠视消费者权益的“官工官商”习气却远没有被消灭.这些情况,迫
切要求国家在摆正生产和消费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经济,自觉地重视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以
促使经济和社会的健康运行。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迫切要求从行政指挥生产、流通的做法,
转向科学化、制度化的国民经济管理。但由于国家在宏观管理和市场行政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经
验和有效的措施,就使商品经济所固有的弊端时时可能暴露。就是说,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变得
更为现实、紧迫了。从消费者本身来看,消费者比起生产者和经营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发
达国家也是如此.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就总体来说,在任
何一个领域里都不如生产经营者方面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是由于“利益密度不均等"。由少数人
组成的利益集团组织起来成本低,获得利益后每个人分得比较多,而消费者作为最广大的社会群
体,组织很难,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太高,而能够争取到的利益很少。这就是为什么多数消费者在权益受
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原因。在中国,消费者更是弱者。我国历史上
了消费者权


未曾有过充分的发展,民主与法制不健全,导致在民族意识中,历来不存在商品经济社会特有的
那种“权力”观念.人们不知道自己作为消费者和劳务交易的一方,究竟应当享有哪些权益.因此,他们在
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受到经济损失或肉体、精神上的损害,大多只是自认“倒霉",而不是
竭力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由于缺乏法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专门办法和程序,单个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害时,他们在与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企业打交道时,地位也是
十分软弱的。加强小分者权益保护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现实任务。  2、
WTO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WTO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世
贸组织的基本宗旨之一。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之一是,提高全球人民的“生活水
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进消费者利益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的宗旨。第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刺激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为了保持国民经济快速
、稳定、健康地增长,需要在刺激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下工夫。在投资方面,一是启动国家投资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二是鼓励民间投资。在拉动消费内需方面,关键是让消费者能够放心大胆
地去消费。如果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没有一个诚信、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消费者在
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必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第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
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立社会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
区市场经济法治的发育程度,有三个指标:一是看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如何;二是看投资者权
利的保护程度如何;三是看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如何。如果消费者权利保护不好,这个国家或者地
区的市场经济的法制状况肯定是不良的,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会受到严重制约。  
二、WTO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我国加
入WTO我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加速器的作用。我国经济学家尹世
杰教授说:市场经济是消费需要拉动型经济。[1]“入世”既是以全球为范围的开放经济。[2]这对消费、消费
需要和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加入WTO更广泛深入地将消费活动
商品经济上


纳入消费的世界性范畴,使消费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开放经济的生产过
程中,生产的世界性是起点,消费的世界性既是终点又是起点。[3]在WTO这个平台上,竞
争法实际上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我国加入WTO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从质上还是从量上都与原来有了
天壤之别。加入WTO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极有消极的又有积极
的,主要表现在:  1、
消费者得到了更大的实惠加入WTO刺激了国内经济增长、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力,提高了人们的生
活品质。如汽车的价格降到接近于国际水平,电信垄断逐渐被打破,一些耐用和日常消费品不再
昂贵。消费者还享受到了银行、保险、酒店的更好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和更多、更廉
价的服务种类.国内市场准入程度增强,国外优质产品进入市场客观上是消费者在商品质量价格等方面得到
更多的好处,同时也使市场竞争加剧,在竞争压力下垄断行业开始向消费者让步。WTO还
带来了全新的消费观念,提高了消费法律意识.  2、
消费者亦遇到更多的事关自身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和挑战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和秩序经济。正是由于加
入WTO所带来的消费的世界性,从而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
挑战.如曾被媒体广泛关注的2001年三菱汽车质量瑕疵事件,那些已遭受损害和正在使用存在
安全隐患汽车的中国消费者们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目前,在国内市场还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比
如日益猖獗的假冒伪劣屡打屡禁不止,以至发展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和网络化的
趋势。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整体来考察,他们还远未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诸如“
十项义务”的要求。  
三、面对WTO,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加
入WTO,经济全球化,消费的开放和消费的保护是相互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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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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