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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基因组计划及其意义》备课资料:现在没有克隆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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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很懒没有写任何内容
《人类基因组计划及其意义》备课资料:现在没有克隆人  现在没有克隆人 因为再好的科隆技术也会有可能失败,这也是科学研究者公认的。而进行科隆人的技术就是对这种失败可能性的放任,如果失败了,就是对科隆人的伤害,而科学研究者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要负刑事责任。 196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美国的科学家理查德费恩曼说过,科学是一把能够打开天堂的钥匙,但是它同样也会将地狱打开。主要观点: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克隆人研究行为是违法行为 克隆人研究者涉嫌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克隆人的受监护权被抚养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结婚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克隆人的研究违背人类不变的伦理道德并且也是人类的陷阱最近(2019年)世界上一邪教组织头目甩出一个令世人惊讶的消息,公开宣称他们已经制造出了克隆人。此外2019第 1 页


好多人还会对克隆人报有迷茫、幼稚甚至无知的幻想,成为
别有用心的科学狂人的被欺骗对象。就象《指环王》中
魔鬼就要复活一样,当恐怖即将袭来时,村民们却在忘怀
地喧闹和狂欢。这使我感到不安,因为从法律角度看,支持克隆人研究就是一个
走向危险的方向,法律反对克隆人
! 本
文所述是从法律角度剖析克隆人研究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以及克隆人如果出现的话,其主体性
质、民事法律地
位是如何的状态。由于学识浅薄,未免有疏漏不足之处,但我
希望以此来唤醒那些为克隆人研究摇旗呐喊的“无知
”知识分子的灵魂,望广大法律界同行为此深思,为此与
我共同做出抵制克隆人研究的有益努力。 克隆人是人不是物 人们
愿意乐观的看待克隆人研究,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有些人会把克隆人研究的基因
提取对象,以及把制造产生的个第 2 页
年5月30日《南方周末》报科学版登载了一篇关于克隆人的文章,文中表达了我国的某些科学界人士支持克隆人的言论,近一年来,克隆人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在众说纷纭的时候,我想由于知识所限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他们并不了解克隆人的产生在法律方面存在着什么顽疾。时到今日,长期沉积在我思索之中关于克隆人的看法,一刻也不能沉默。我想如果不以法律的名义向克隆人说不,也许


当成物的客体或是说无人权的实验体。当每一个从事克隆人研究的人对克隆人主体性
质的认识轻松略过不加理会时,这种
项目的研究就会显得如同在动物身上研究鼠疫疫苗
一样积极。克隆人是不是人呢?我想克隆人当然是人。因为,克隆人研究
只是突破了人类有性繁殖的传统,使用了
无性繁殖的手段,这种研究本身是攻克无形繁殖这一手段
,其目的就是创造出与人一样有智能的生命,即使其胚胎
生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生理机能完全与人无本质差异。因此
无论从一般视角还是法律视角,克隆人就是人。我们知道,
即使是一个没有知觉的植物人或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他们
都是自然人主体。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不因是否
具有完整的行为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剥夺,人的自然权利、社会权
利、法律权利都是平等的。基于这一点,所以说克隆人
都应具有象自然人同样的公民权利。即他们应当有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有性不受侵犯权,工作权,受教育
权,甚至应有选举权和结婚权等等。 也
许会有极端者要说,克隆人不是人只是一个物种,就是幻
想片中的机器人,就象美国片中的终结者一样。这种回答
是极为残忍的,这会使人想起日本的七三一部队,他们不是把人称
做是实验品吗。把人当作实验品,杀人不叫杀人而是
叫做实验,这是魔鬼逻辑。如果这样,克隆人的命运与动
物在人类手中的命运还会有什么区别?克隆人将因第 3 页



、健康权。克隆人会不经法律允许被擅夺生命。克隆人将成为一种基因产
品被任意交易。试想,如果这样,人类社会
岂不要倒退到比奴隶社会还要残忍的境界,全
人类都会陷入残杀和掠夺,电影中的可怕世界也必然会成为现
实。因为,没有人会区别出克隆人与自然人的不同。只
要有一个你是克隆人的借口,其随之遭受的命运就可以和被
宰杀的牲畜一样可怕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法律所
调整的主体有真实主体和虚拟主体之分,虚拟主体有
若干个如国家、国际组织、企业法人、政党等都是,而真实
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自然人或者说公民。在只有一个
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中,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已经是
层出不穷,试想如果出现了克隆人,这就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
另一个真实主体,两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世界
必将导致更为混乱。 克隆人研究目的
无益于人类 克隆人的研究不会带来人类
价值上的进步。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
身体条件、肤色、身材,培养人的价值在于如何教育
。一个自然人如果在后天的社会教育上不成功那么他必然不会有
很高的社会价值。既然决定人类命运的是道德和社会的教
育,那么的克隆人研究又有什么意义呢? 克隆人研究的
逻辑矛盾第 4 页
此没有生命权


胚胎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或否定他不具有人的法律地
位。但这样就陷入一个矛盾,不把克隆人视为人是
错误的,如果把克隆人视为人,那么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
作为一个技术手段的进步过程中,研究者必然就要残害克隆人的生命,
毫无疑问这就不是研究而是犯罪。 任
何一个理性的人会支持一项以杀人为主要代价的研究吗,更
可怕的是这种研究的结果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犯罪和灾难
,这就是一种让人类走向灭亡的技术进步 ! 克隆人研究违法 克隆人的过
程对于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情节严重的伤害行为,这是违背
宪法、刑法精神的行为。就我国而言,国家
实行计划生育,人类自然生产都在限制之列,为什么还
要进行另一种人口生产的实验。何况,我国人口的自然繁
衍生育能力很强,绝对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方式创造人口。因此,在我国克隆人的研究是违背《计划生
育法》的做法。 克隆人研究过
程的危害性 从动
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成活率很低。在多莉羊
的克隆实验中,277个胚胎融合仅仅成活了多莉一个,成
功率只有0.36%。许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牛,有很多很快死
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出生后的克隆动物部分
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长因子
的浓度低于正常;胸腺、脾、淋巴腺发育不正常等。第 5 页
克隆人不能因其


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
大多存在着残疾、夭折。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
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的人类,或是残疾的胚胎
或是残疾的婴儿。这时,疯狂的科学家难道会承担起养育
这些人类生命的责任吗,恐怕任何人也不会相信。 克隆人研究者的犯罪责任 科学家
创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的犯罪
特征。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
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生。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着
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几乎
是一种必然性。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
必然或极可能导致克隆人生命致死甚至致残
,因此,这就是一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只不过是一种
特殊类型。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性上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
至少是具有犯罪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的方
式有多种。比如有即时持刀毙人死命的犯罪,也有
通过长期的药物毒害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对于一个正常
生育下来的残疾儿来讲,这种人体上的残疾不可能被归咎
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的生育出现残疾儿是无
法预见的。但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讲,正是因为第 6 页
现在可以看出来,同


明知并使用了一种特别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
或伤残夭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克隆人给
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一
、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
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
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
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
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
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现在
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
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
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
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实质
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
。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
“研究成果”。 克隆人
还有另一种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
代孕母亲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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